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宁波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须持有效车票(包括乘车卡)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包括乘车卡)进、出闸机,同一张车票(包括乘车卡)不可多人同时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
(二)持乘车卡乘车,出站刷卡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乘客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闸机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为超时乘车,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四)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乘车,应当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并加收五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五)乘客超程的,应当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如乘客恶意超程的,则另行加收五倍票款;
(六)乘客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直接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并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加收五倍票款;
(七)乘客有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的,有关处理信息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八)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应当购票;
(九)盲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警察、离休干部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应当凭有效证件办理乘车卡后刷卡乘车。上述人员在乘车过程中应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检查,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长度超过1.6米、重量超过20千克、体积超过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三)充气气球、自行车(有安全包装的折叠自行车除外)、电动车、货运平板车;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容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容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禽畜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或物品,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
(六)影响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运营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六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七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八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秩序,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

第九条  乘客应在安全线内自觉按序候车,并按地面指示标志上、下列车。上、下车时应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上车后,乘客应当遵守乘车秩序,拉好扶手栏杆,注意乘车安全。
列车关门的提示警铃鸣响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屏蔽门。车门关闭后,未上车的乘客应及时退到安全线外。
列车抵达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第十条  禁止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设摊经营以及在车站或车厢内兜售或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物品;
(二)在车站或车厢内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和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踩踏座位、用随身物品占座等不文明行为;
(三)擅自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车厢内躺卧、乞讨、卖艺、歌舞表演及废品回收等;
(五)在车站或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在车站或车厢内大声喧哗、嬉戏、打闹、悬吊等;
(七)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
(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标有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倚靠列车车门、屏蔽门;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车站的安全检查。
当车站或列车发生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在工作人员的引导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遇到轨道交通客流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  乘客应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内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相关规定的,按《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守则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